財產租賃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為租賃一定財產,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簽訂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申辦財產租賃合同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不動產的租賃合同,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
一、申請辦理財產租賃合同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書及身份證件;
出租物的所有權證明及與出租物有關的技術資料,如房屋所有權證、平面圖、機器設備的說明等;
出租物為共有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
出租方要求提供擔保的,承租方應提交擔保書;
財產租賃合同文本;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件、材料。
二、申請辦理財產租賃合同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租賃物必須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租賃物為限制流通物的,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租賃物已投保的,應提交保險憑證;
非以出租財產為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出租財產,應由主管部門批準;集體所有制企業出租財產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