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目前我國城鄉人均壽命達到了72歲,中老年人已成為普遍現象,但引發出來的家庭和財產糾紛十分突出,矛盾的焦點就是財產繼承問題。為了避免再婚所引發的經濟和民事糾紛,一部分再婚者選擇了婚前。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辦理再婚財產公證
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并結合讀者的實際情況,兩老可以在登記結婚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約定的主要內容可以是(1)各自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婚后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對于婚前財產約定書而言,該約定書的生效條件一般是“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約定書的內容待雙方登記結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記結婚,就不生效。若一方按照前面的建議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當這段婚姻走到盡頭時,關于財產的歸屬,就會按照前述婚前財產約定書的約定來認定。
如果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或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并帶好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并擬好約定書的主要條款。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異。雙方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沒有任何被脅迫或欺詐的情形。經過公證員審查符合辦理公證條件的,就可以出具公證書。
辦理再婚財產公證常見問題解決
法定繼承與財產歸屬問題
公證處在辦理中老年人再婚(大部分都是離異或者喪偶 )財產公證時,首先要在通過審查相關資料和詢問當事人的同時,弄清楚所公證的財產有沒有遺漏方面的糾紛(如一方丈夫或者子女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屬于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是否已分割出去),按照相關規定,當事人應出具相應財產的權屬證明。
是否存在書面、錄音和問題
遺囑是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為了在其百年之后防止子女們為其生前的財產發生經濟和民事糾紛,處分生前財產的一種保密方式,其法律效力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產生。而中老年人再婚所要公證的財產,往往存在著遺囑方面的糾紛。
負債問題
中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有相當一部分隱藏著債務糾紛,其特點多為建房或者是買房時欠了一部分外債,有些是子女出資等,再婚時有的顧于某種因素,不愿提外欠債務,如果類似問題存在,在因公證時審查不嚴,再婚后很可能出現債務糾紛,進而影響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所涉及到財產的證據和相關資料問題
辦理中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時,承辦公證員應當將申請當事人所要涉及到的財產證據收齊,在條件可能時,盡量讓雙方當事人的子女部分到場,必要時承辦公證員也可直接讓當事人提供各自的子女情況及聯系方式,然后避開當事人向其子女詢問情況并作好詢問筆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