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依據
中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趨勢
社會的發展,促進了人們的思想開放,思想的解放導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也會不斷增多,如汽車、房屋、證券等。這些都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婚前的財產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并不是會一層不變。如婚前的房產遇出售、遇拆遷等,怎樣來認定原來的財產部分,這些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遇到的財產權屬方面的新問題。又如婚前財產產生孳息,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現金的方式出現,這也很難分清現金是婚前的還是婚后的,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
而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隨著中國法制的健全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婚前財產公證將會逞上升趨勢。
公證機構在這一新興的公證業務面前,要勇敢地迎接傳統婚姻觀念的挑戰,找準自己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目標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財產公證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刊雜志、法律咨詢等方式,宣傳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讓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同時也要不斷探索這類公證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努力辦好婚前財產公證業務,讓公證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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