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許多準備結婚的80后情侶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甚淺,他們覺得要為了財產非分清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因此,極少數人會做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發出現因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婚后歸屬不明確而引起離婚。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就來為大家講解婚前財產公證的相關問題,幫助大家了解更多婚前財產公證的知識。
一、什么叫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三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三是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愿性。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并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愿不得阻攔。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范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并不發生矛盾。
(二)選擇性。男女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家具、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余財產的公證。
(三)合法性。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系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小編推薦更多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文章:婚前財產是非要公證的嗎? 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作用 做婚前財產公證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