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娘和張大爺都喪偶多年,經人撮合相處后于近日登記結婚。因為是老年再婚,為了不給子女留爭議,雙方來到公證處,要求辦理夫妻財產約定。除了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外,雙方還特別強調,一定要約定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產生的,自然人未死亡時,其配偶、子女并不享有對其遺產的繼承權,因此,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作出才能生效,生前作出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夫妻財產約定僅限于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歸屬的確定,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內容不能寫進該約定中。
這又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老年再婚者除了希望確定財產的歸屬外,更希望明確死亡后遺產由己方子女繼承,這一內容不能寫進公證約定文本,將來一方死亡另一方就具有法定繼承權,或許又會引發新的糾紛。
實際上,遇到李大娘和張大爺這種情況,除了辦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外,還應當另立一份遺囑,遺囑中指定其遺產都由其子女繼承,兩種法律行為共同實施,就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