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有父母拿著兒子、女兒的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產證,到公證處要求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但他們卻均被告知不能代孩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為這種公證不能由父母代辦,也不能由一方單獨來辦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要對自己婚前的財產協議書進行公證,證明婚前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需要男女雙方拿著身份證件和財產證明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辦理。
公證員建議父母辦理聲明書公證,聲明書中明確所購買或者贈與的房產是給自己子女一個人所有的,財產為子女的個人財產?;蛘呤墙ㄗh父母的子女發表一個聲明書,內容為所購的房產父母為出資人。父母可以拿著公證書,日后都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其實,父母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父母在婚前為兒子買的房子,如果兒子和他的女友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是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對于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當事人在認識上存在著偏差,公證處需要加強普法宣傳,使當事人理解公證的實質,從而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