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談一下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這是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最頭痛的問題。隨著開放改革形勢的深入發展,家庭財產越來越復雜化,多樣化。這次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關于夫妻財產的有關規定,很難界定當前夫妻財產的現實情況,而且將很快落后于現實情況。如草案沒有提到住房問題,而離婚時,住房的歸屬和分割恰恰是最敏感也最難解決的問題。在分割住房和貴重物品時,難掌握的主要分歧點是:
(一)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財產:
草案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若以領結婚證時間為標準,之前為婚前財產,之后為婚后財產。而現實情況是:領結婚證時間和舉行婚禮共同生活的時間并不一致,許多是領了結婚證后,才去準備結婚用品的,特別是實行了房改的城市和單位。規定青年職工必須先領了結婚證,才允許買房(房子數量有限),而且多數是在房子開始建設時就先買下來,預交部分房款。因此,青年職工往往是先領了結婚證,然后去買房和結婚用品,過幾個月,半年甚至一兩年,再舉行婚禮開始共同生活。由領結婚證到實際結婚共同生活這段時間,是買房和買生活用品時間。如果把這段時間由一方買的房子和貴重用品,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顯然是不合適的。建議把我國傳統習慣上舉行婚禮開始共同生活的時間作為界定婚前婚后財產的時間。
(二)贈與的概念不明確,很難掌握。
我國的現實情況是:在農村,男女青年結婚時,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設的,而且實際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設的,這個住房是贈與男青年還是男女雙方的?據我所知,都沒有文字規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結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暫時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開住),而且城市里當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職工子女,在他們結婚時都工作不久,本人沒有經濟力量買房,甚至沒有錢買貴重物品。他們結婚時對住房和貴重物品的購買所用錢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親屬出資購買。但這些住房和用品的贈與和借貸關系是對一方還是雙方的?據我所知,多數并沒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約定。如果婚后和睦生活,當然歸雙方共同使用,如果要離婚,特別是婚后不久就離婚(此情況相當多),把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親屬購買的住房和貴重用品,作為共同財產(因沒有合同或約定)分割顯然不合理。建議修改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及貴重物品,由哪方出資的歸哪方,或由雙方出資大小確定分割比例。
(三)舉一個案例,說明以上所談問題:
在河南省濮陽市中原油田,有一對青年男女,1998年4月領了結婚證,98年9月由男方出資購買了一套78平方米住房,(當時房子剛開始建設,預交房款24000元),99年元月舉行婚禮開始共同生活,因當時新房尚未建成,先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00年元月新房建成,男方交齊了全部房款共6萬余元,加上整修共用去7萬余元,這些錢全部是由男方父母及親屬出資的。2000年2月搬入新房,剛搬入新房不久女方就提出離婚,并借口住房是在領了結婚證后買的要求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顯然不合理。但這次公布的《草案》不能明確界定這個問題。如果按以上修改意見,則此類問題不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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