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釋后,第二次對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正確適用婚姻法作出解釋。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共29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釋重點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適時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聚焦婚姻法解釋 房屋分割 離婚時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 規定………… 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的,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上。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 解釋………… 司法解釋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除同居 同居關系財產和子女撫養糾紛可起訴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介紹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這種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對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分割反悔 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索賠不能超過1年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黃松有說,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對于當事人的訴權,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彩禮返還 三種情況可請求返還彩禮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給予明確回答。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還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因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判斷財產性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很難掌握。針對這一情況,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司法解釋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介紹說,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黃松有說,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