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當一方確實無力按照判決或者協議給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
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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