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女士:我與前夫李某結婚已3年,感情卻一直不和。今年3月中旬,我們達成協議,約定房屋歸我所有,但我必須補償10萬元給他。離婚之后,我履行了義務,但李某卻一直不肯協助我到房產部門過戶。上個星期,我再次找到李某,他卻要求重新對房屋進行分割。為此,我們發生了爭吵,李某還說要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請問:李某能夠要求法院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嗎?
秦希燕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你們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情況下一方不能反悔。如果李某不協助你辦理過戶手續,你還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另外,該解釋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來信看,李某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時間是在你們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所以法院依法可以受理。但該財產分割協議是你們雙方在意思表示真實一致的前提下簽訂的,訂立該協議時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所以法院在審理后,李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