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認定:
在存繼期間,夫妻對其財產有約定的,只要約定合法有效,離婚時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