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協議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薄);
2、已婚夫妻的書或夫妻關系證明;
3、財產的約定書一式三份;
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5、財產清單;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
3、上述婚前財產的歸屬;
4、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他約定,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婚前財產 孳息的歸屬的約定等。
三、特別提請注意事項:
1、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婚前財產協議不能對其他人的財產進行約定,尤其是人員;
3、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無欺詐;
4、婚期財產協議內容完善、用詞恰當、約定書上簽字、蓋章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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