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為了新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另外,由于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
從法律的角度講,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一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的真實性等問題的質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又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同時法院也更傾向于接受經公證的法律文書,所以從增強協議公信力的角度講,專業人士建議最好將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