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財產約定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的約定,它是我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中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
2、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
這種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關系的確立,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結婚的行為,即是夫妻關系確立的標志,這一行為有兩個結構,一是男女雙方自愿締結婚姻關系的合意,二是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批準行為,因此,只要我們實事求是地去認識和理解這兩種行為結構的存在,不難看出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來源即是前一行為結構,即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協議。(2)財產關系的客觀存在,這種財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后的,無時間上的限制,但必須對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嚴格劃分和弄清。
3、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
(1)它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協議,因為這種約定的本身就是男女雙方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歸誰所有,如何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它是婚姻協議的從協議,確立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夫妻關系的婚姻協議,婚姻依法成立以后,夫妻財產約定生效。(3)它是隨附身份行為的協議。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同時這種約定的主體是特定的,他人無權代理,因為夫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身份關系的消滅,這種財產協議不存在。
4、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我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兩種形式,即夫妻法定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兩者究竟有何種關系,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如何,很多學說上都定論,法定財產制是基本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補充的,特殊的夫妻財產制。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情況越來越多,但這種“基礎”與“補充”的關系定論,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極容易走向極端,我們認為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應當成為夫妻財產制上的兩大基本制度,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視另一方的態度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和后果,都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