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簽訂的房屋分割協議的效力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后,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前一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來在法院調解書中的意思表示應該視為對前一份協議的修改,因此,雙方在有法律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中所明確的條款應該視為對前份協議中權利義務的修改或放棄。故無權主張按原協議履行。
房屋分割協議簽訂應注意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②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③ 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6.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于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后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