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張先生與盧女士1997年登記結婚,2007年因張先生婚外戀,盧女士要求與張先生斷絕婚姻關系,張先生也同意。
由于雙方都不想托的時間太長,于是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男方張先生所有,但是男方存在過錯,要給女方盧女士共同財產的折價款50萬元。
因張先生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就先支付了盧女士20萬元,余下的30萬元,張先生給盧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據。2008年,雙方到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
2009年,張先生與第三者斷絕關系,并向妻子表示歉意。盧女士想想多年的夫妻感情,于是與丈夫復婚,可雙方在復婚后因感情問題爭吵不斷。
2010年,盧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經法院調解后離婚。后來,盧女士持第一次協議離婚時的借據向張先生索要30萬元。張先生認為,該借據在雙方復婚后已經失效,所以拒不償還。
盧女士還能要回這30萬元嗎?
●司法解答
盧溝橋鄉司法所解娜:當初雙方協議離婚時對財產做了分割,財產歸男方,男方將折價款50萬元給女方,其中30萬元以借條形式體現。那么全部財產就成為男方的個人財產,30萬元的債權成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雙方復婚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后仍然是個人財產。故二人復婚后,原全部財產就成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仍然是個人財產。30萬元的債權也同樣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按期償還。
因此,盧女士有權要求張先生按期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