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雙方抱著一種好聚好散的心態(tài),對于所有的問題進行了處理,到婚姻登記機關拿到了離婚證書。而過后不久,又認為自己在財產問題可能受到了損失,反悔了。對于這種情況,反悔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這種起訴有一些限制,一是對于時間的限制,只是在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這個一年的時間是一個不變的期間,不允許中止、中斷或延長;二是法院對于這種起訴不一定全部支持,法院將會對雙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的情況進行審查,查明是否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則會支持原告一方的訴訟請求,反之則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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