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在中牟縣同居近20年一直沒領結婚證,其間生下一子一女,長子已經成人,兩人卻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并簽訂“同居析產協議”。女子今年將孩兒他爹又告上法庭,稱其未能履行“同居析產協議”,此外,將孩兒他爹還欠她60棵楊樹3000斤花生列入協議。近日,中牟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今年44歲的荀某起訴稱,她和孩兒他爹宋某自1994年12月24日開始同居生活,其間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雙方自愿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于2013年12月11日簽訂一份“同居析產協議”,主要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生育的孩子,宋某甲已成年,宋某乙歸荀某撫養;同居期間共同建造的房屋男女雙方各一半,荀某不在該房屋內居住,擁有一半房產,男方不得私自處分;洛陽牌新四輪車一輛等歸男方所有;北汽微旺面包車等19件財產歸女方所有。但宋某應分給荀某的財產一直沒有兌現,宋某家中今年收入花生6000斤,承包地上的楊樹120棵在協議中漏分。請求法院判決“同居析產協議”合法有效,判令宋某履行該協議,并將60棵楊樹3000斤花生分給原告。
該案審理時,宋某辯稱荀某所訴與事實不符,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在被告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所簽。另外,協議簽訂時考慮到兒子宋某乙歸荀某撫養才在財產分割中平均分配,現在兒子宋某乙明確表示不愿意隨荀某生活,所以要求對共同財產重新分配,荀某所要求的花生和楊樹,按家庭成員他應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額。而荀某在雙方同居關系解除前將共同存款5.5萬元分兩次從銀行卡中取出占為己有,所以對現有花生和楊樹原告不再享有分配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可以認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因荀某占有雙方一定存款,原告要求分得楊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最終判決:兩人簽訂的“同居析產協議”合法有效,宋某應于判決后5日內將北汽微旺面包車等19件財物交給荀某,兩人同居期間共同建造的房屋,雙方各占一層。
河南鼎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偉解析說,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有可能屬于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系,其中,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同居關系。在認定和處理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時,法院都會以社會和諧為目標和原則,盡量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得到保護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