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我與劉某于2010年結婚,并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3年10月到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約定:登記在劉某名下但屬于婚后共同財產的房屋一套、別克牌小轎車一輛歸我所有,劉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財產。2014年8月,我與劉某復婚,在此之前雙方均未與他人結婚。但我和他復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現危機,我現在再次離婚的話,可以要求劉某履行之前的離婚協議嗎?
江西吉泰律師事務所謝小婷律師:《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你與劉某在前婚離婚時對房產和汽車進行了分割,房產和汽車已經成為你的個人財產。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復婚前分得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恢復而回歸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復婚時或者復婚后你未與劉某重新對該財產做專門約定的話,你離婚時可以要求劉某履行之前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