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時對房產及債務進行了約定,半年男方反悔要求撤銷,法院是否會支持男方的請求?日前,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了男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淮北市杜集區礦山集街道辦事處的陳先生與崔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2013年4月底,陳先生與崔女士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婚后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崔女士所有,夫妻共同債務9萬元由崔女士償還。可到了2013年11月,陳先生卻以離婚時家庭財產分割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離婚時對夫妻感情、過錯責任、財產情況等綜合考慮的結果,是雙方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其效力受法律保護。陳先生與崔女士在協議離婚時,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向民政部門提供了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了明確、一致的約定,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過程中陳先生未能提供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被脅迫的相應證據,故陳先生以顯失公平,請求撤銷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