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這些財產仍然是由其掌控,并未履行贈與。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大多被認定為無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不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被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際中,不少擬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中有“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條款。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