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①財產的范圍包括積極財產亦包括消極財產(債務)。夫妻財產的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設計夫妻財產約定有效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離婚時按協議處理”,二是“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前者涉及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后者設計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即采取這一基本精神。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
(1)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于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鑒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于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二、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誤區
在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時,當事人往往會存在以下誤區:
誤區一:夫妻財產協議經過公證才生效。
只要夫妻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作用和證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可見,公證后的夫妻財產協議,在日后夫妻財產糾紛訴訟的各種證據中,其可信度是較高的,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
誤區二:通過夫妻財產協議來限制對方及其子女對自己財產的繼承權。
有再婚夫妻在財產協議中約定:某房屋產權屬歸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對該房產不享有任何權利,包括繼承權。丈夫希望通過這樣的約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動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但是,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協議中進行預先約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繼承權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事先的放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這種約定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屬于無效條款。明確這一點,對于以解決子女繼承問題為目的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夫妻尤為重要。因為如果丈夫通過和妻子訂立前述協議,以為自己子女的財產繼承問題得到了保障,而忽視了遺囑的訂立,那么一旦丈夫亡故后,如果妻子對繼承權不表示放棄,則前述“繼承權放棄”的約定,對妻子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財富的綜合規劃至關重要。
誤區三:夫妻財產協議以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如二人離婚,不受夫妻財產協議約束。
這個認識是錯誤的。有個一案例可以解釋這個問題:南京一單身爸爸趙軍再婚后,對妻子承諾:“我對你是一心一意的,我的房子車子存款都是你的……”,并以此為原則訂立了夫妻財產協議。他本以為能白頭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誰知5年的光景就把愛情消耗殆盡。妻子執意離婚,并要求趙軍凈身出戶。庭審中,趙軍抗辯稱:“那份協議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婚姻不在了,協議也不存在了。”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規定夫妻有權約定婚后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對婚后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人訂立的夫妻財產協議并無“如二人離婚協議無效”等條款,因此對趙軍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可見,夫妻財產協議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護。二人離婚與否,不影響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另外,為保證夫妻財產協議合法有效,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首先,訂立夫妻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或者是可撤銷的。
其次,從內容上來說,夫妻財產協議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夫妻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夫妻財產協議的客體。
再次,從形式上來說,夫妻財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應親自簽署,不適用代理。因為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