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的,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上。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 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的,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上。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
司法解釋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