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的案件中,關于如何對房屋進行分割或處理的問題幾乎均有涉及,由于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主要財產,同時作為不動產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對房屋財產的分割和處
在夫妻離婚的案件中,關于如何對房屋進行分割或處理的問題幾乎均有涉及,由于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主要財產,同時作為不動產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對房屋財產的分割和處理問題有必要加以研究和明晰。
一、離婚時可以列入財產分割或處理的房屋
(一)一方個人財產
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于以下情況取得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房產。
(1)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不管是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還是購買所得;不管購買的是公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鋪還是別墅;不管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購買還是通過銀行貸款按揭購買;均應當歸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列入財產分割范圍。
二、離婚時房屋財產的分割
(一)房屋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協議原則
按照我國《婚姻法》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對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署《離婚協議書》等書面約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財產約定歸某一方所有,或者約定房屋財產歸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
2、財產均分原則
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財產的情況,如果房屋歸一方所有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另外,在處理房屋財產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還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活困難方等原則進行處理。
3、競價、評估及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