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而言:
1、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2、生產、經營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伙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力,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 知識產權包括;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有關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有關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有關科學發現的權利;有關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有關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有關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中的一切其他源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因此知識產權的范圍非常廣。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但是該收益依據《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僅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從立法角度講,該條屬于概括性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涵蓋《婚姻法》第十七條未列舉的其他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濫用該條款,作出司法解釋。《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