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從臺灣來上海投資多年,并在上海一次性付款購買了自己的住房,后經人介紹與一上海姑娘結婚。婚后由于夫妻產生矛盾,雙方同意離婚,當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時候,女方要
張先生從臺灣來上海投資多年,并在上海一次性付款購買了自己的住房,后經人介紹與一上海姑娘結婚。婚后由于夫妻產生矛盾,雙方同意離婚,當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時候,女方要求分割張先生的房屋,或者要求張先生按房屋現在的市場價值補償一半現金。張先生覺得不合理,但由于不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又不知道怎樣應對。
不少來上海投資、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已經或者即將在上海與大陸居民結婚,但時常被有關家庭財產方面的問題所困惑,更不清楚如何有效的保護好自己的財產、預防財產糾紛的發生。作者根據大陸現行有效的《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理解,現在簡要介紹大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認定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在生活中參考。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里有個明確的前提條件,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到離婚之間的一段時間內。登記結婚的時間是以雙方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為準,而不是雙方辦理結婚宴席的時間。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需要強調的是,一方結婚前的財產不會因為結婚時間的長短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后進行了其他約定。作者建議,為避免將來可能因為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產生爭執,一定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以證明是自己婚前的財產。
本問開頭所說的張先生的案例,由于房屋是張先生結婚前購買的,結婚后沒有變更產權人或者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離婚時房屋仍然應該屬于張先生個人財產,女方是無權主張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