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能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能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被嚴格限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發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