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消息 有網民近日通過本欄目留言咨詢:婚前父親過戶給的房子,戶主是男方的,結婚后離婚房子屬于共有財產么?還有聽說結婚8年就屬于共有財產對不對? 市房管局回復
膠東在線消息 有網民近日通過本欄目留言咨詢:婚前父親過戶給的房子,戶主是男方的,結婚后離婚房子屬于共有財產么?還有聽說結婚8年就屬于共有財產對不對?
市房管局回復: 你咨詢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一方婚前的財產,原則歸一方所有,除非有特殊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