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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結婚,婚前丈夫擁有兩棟房子,婚后我們曾書面約定該房子為雙方共有,但一直沒有到房管部門更改產權證書,現在我和他要離婚。請問:我可以主張該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即使你們沒有到房管部門更改產權證書,你仍然可以主張這兩棟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這是新婚姻法對于財產約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