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始終不知道的,在離婚時,對于這種債務由一方負擔還是由雙方共同負擔是由債務的性質決定的。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主是指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以及為了給家庭成員治病所負的債務。對于這種債務,即使另一方始終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得以始終不知為由而拒絕賠償。
如果這種債務屬于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者為滿足私欲揮霍所負的債務,或者為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其收入卻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則該種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在離婚時,應由該方獨自償還,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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