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事件此起彼伏的今天,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成為很多人關注的問題,房子更是成為很多人離婚時爭奪的對象。那么,婚前購買的房改房婚后面臨拆遷,然后用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呢?日前的一起離婚案件中,青羊法院做出了明確的判決:該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同時駁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麥女士婚前從單位全款買了一套房改房。與原告黃先生結婚后,該房屋面臨拆遷。麥女士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相關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其中載明:“……乙方(麥某)自愿放棄被拆遷房屋產權和安置,由甲方(開發公司)付給乙方人民幣25萬元進行貨幣補償,終結產權,不再安置……”
此后,麥女士領取了拆遷該房屋的產權終結款項共計26萬余元,并將此款存入銀行。為解決接下來的住房問題,麥女士用拆遷補償款26萬元在溫江重新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產權證注明的產權人為麥女士。夫妻二人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
這起離婚訴訟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該套房屋系婚后購買,但用于購買此房屋的全部款項源自麥女士婚前的個人財產。因為首先麥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子是房改房,由麥女士在登記結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屬麥女士的個人財產。婚后,由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26萬余元,是針對麥女士個人財產的貨幣補償形式,也屬于麥女士的個人財產;之后麥女士以該26萬元的補償款重新購置的房屋,也就屬于個人財產形式的再次轉變。并且根據麥女士所出示的銀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細,并結合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房款結清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新房的全部購置款是由拆遷補償的26萬元組成。此外,麥女士所購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資性質,房屋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也就不屬于共同財產。因此法院認定,麥女士以其個人財產購置的溫江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對黃先生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由于房屋價值大、增值快,在離婚糾紛中已成為財產爭議焦點。對此,為能有效證明類似上述情況的房屋產權情況,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收集和保留有關購房款的來源、銀行存儲、支取明細、購房合同中的各種單據等有效證據,從而能清晰、完整地顯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變過程,也就能保留相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