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和張女士1995年10月結婚,1997年3月,陳先生為張女士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3100元,受益人為陳先生。1999年2月,張女士與陳先生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2年保費,共計6200元。離婚后,張女士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份保險繳納保險費。不過,由于離婚時雙方未就保單的有關權益達成協議,離婚后張女士雖然已繳納了1年的保費,但保單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陳先生。1999年6月,張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雙方就該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執,陳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張女士應補償其一半保費和一保險金。張女士不同意。
丈夫陳先生是否有權要求獲得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張女士咨詢的問題,涉及到壽險保單中的財產權問題。財產權,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財產主要分兩類: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為動產。保單即屬于動產類
保單項下的財產權有包括保單已繳納的保費和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保單已繳納的保險費,所有權屬于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按保險條款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不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的該項權利就消失了。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是另一項財產權,該項財產權只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或者滿期給付發生時才成為既得的權利,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它有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各種原因變更或消失。保險金的請求權屬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像張女士咨詢的這種情況,保單已繳納的保險費,應屬于保單的投保人陳先生,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即6200元是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其前夫陳先生有權獲得3100元的補償;至于張女士在離異后所繳納的一部分保費,應屬于張女士個人財產,陳先生無權主張。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保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權益,取決于保單是否持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各種因素。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離異時,這種預期利益不應屬于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的財產,不應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因此,張女士的前夫陳先生無權要求獲得一半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