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縣讀者王卓林打來熱線電話,在電話里說,前年他花20萬元買了一套房子,年底準備與女友結婚,但擔心婚前房財結婚后變成,自己又不好意思提出公證。他感到這是一個很難處理的問題。
9月3日記者走訪了四川成都天作律師事務所,曾興圣律師告訴記者,根據2001年4月修改后的《》,其中規定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因此王卓林婚前購買的房財不會因為與女友結婚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特別約定這套房財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實習生李運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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