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與張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雙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瑣事吵架,導致兩人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后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李某在法庭調查中就財產分配問題明確表示不需要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權債務及住房。2004年時,法院作出判決準許李某與張某離婚。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后離婚判決生效。
2006時,李某又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住房及其他。庭審中,李某認可其于2004年離婚訴訟中的當庭陳述屬實,并且認可此次訴訟要求分割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財產并非離婚判決生效后新發現的對方隱匿、轉移、變賣的財產,而是其在離婚訴訟中已知曉,當時不要求法院予以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且李某要求分割住房,該住房產權所有人為張某。
法官評析:
本案中,李某認可本次訴訟要求分割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財產并非離婚判決生效后新發現的對方隱匿、轉移、變賣的財產。而在2004年的民事訴訟中,李某又曾明確表示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及其他共同財產,故應認定其已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主張。現李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財產不屬于離婚后新發現的財產,李某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住房及夫妻關系期間存續期間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無相應的事實依據且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財產糾紛,系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糾紛。而本案的當事人離婚訴訟時在法庭上明確表示過對于住房及其他共同財產不需要法院進行分割,即放棄了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權利主張,這種表示使得當事人在后面的分割財產起訴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導致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