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修正后的《》對和個人財產的列舉式概括規定中找不到軍人復員費的具體歸屬。
但根據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14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每年從國家得到的補助性費用屬于夫妻婚后共同財產。
相關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