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轉讓時是否需要雙方同意?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須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房產的,需要雙方同意方可,否則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