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12月,陳先生和售房單位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購買了一套房屋。1998年3月,陳先生和左女士登記結婚,婚后陳先生分兩次付清了房款。去年8月,左女士起訴要與陳先生離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陳先生認為,房子是婚前購買的,應該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在婚前簽訂的購買協議,但協議的履行時間在婚后,而且陳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兩次交納的購房款是來自。法院推定,該房屋應認定為。據此判決房屋歸陳先生所有,陳先生給付左女士房屋補償款15萬元。
【評析】
法律界網站認為,其實嚴格來說,這套房產不能完全說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陳先生在婚前付款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婚后陳先生分兩次付款的部分。其中其一部分屬于陳先生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后一部分因為陳先生無法證明房款是自己的婚前財產,所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應該平分。所以房產歸陳先生,然后陳先生補償前妻一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