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42歲的徐某軍在某公司上了18年的班,今年3月公司裁員后,他獲得10萬元的經濟補償金。近日,徐和妻子肖某英鬧離婚,妻子以“補償金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5萬元,徐堅決反對。其妻又請律師前來討要。徐表示,有的律師說補償金是,有的律師又說補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他不知道該聽誰的。
【爭議】
觀點一:補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第17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徐所得的10萬元經濟補償金是其工資、獎金方面的補償,應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夫妻雙方分割。
觀點二:不應作為夫妻共同
補償金等財產形式并沒有在《婚姻法》中出現、提及,是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存在法律空白。有一種說法認為,補償金是一方單位因其辭職而給予其的一種個人補償,具有與個人不可分離的屬性,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評析】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已被明確列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的補償金的種類還非常多,如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工齡買斷款等。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二是醫療補助費。實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關系以后,尋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繼續治療疾病。經濟補償金不是勞動者一般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它與勞動者的個人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依附關系,是補償給特定人的,主要是對特定人今后事業、養老、就醫等方面的救濟、補償性質,應屬夫妻一方特有財產。如將夫妻一方的經濟補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該經濟補償金發放的本來目的。
【法律界提示】
金融危機來臨,很多人被裁員,但是這只是不幸的開始。因為沒有工作,家庭開始不睦,配偶一方鬧離婚,更不幸的是,對方還要求分割裁員補償金。裁員補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本站法律界認為經濟補償金不是勞動者一般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它與勞動者的個人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依附關系,是補償給特定人的,主要是對特定人今后事業、養老、就醫等方面的救濟、補償性質,應屬夫妻一方特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