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婚姻法》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為。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