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收的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5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