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7條的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屬于全體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
我國法律沒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分的具體法律規定,但夫妻共有作為共同共有一種形式,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應受有關共同共有法律規定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