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以共同財產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財產已轉為了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愿承受出資額成為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凈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計算出相應的凈資產價值,再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得的錢款或財產。評估費用由主張評估一方預付,或雙方各半預付。當事人均不愿意進行評估的,則人民法院可對此部分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