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來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