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李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女士的父母決定購買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無法辦理銀行按揭貸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決定以李女士的名義購房,但所有的購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擔。
后李女士與張先生的婚姻出現危機,張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對該套商品房的產權進行分割。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李女士父母。
在法庭審理期間,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認自己只是名義上的購房者。法院最終判決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李女士父母。
從表面上看,該套商品房是張先生與李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張先生可分得該房屋的一半產權。但是,李女士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購買該套房屋的所有單據,以證明該套房屋是其出資購買的,將為何以李女士名義購買該房的原因作了明確說明,并對張先生所主張的該套房屋是李女士父母對張先生夫婦贈與的說法予以否認。
且作為兩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對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張均予以認可。這樣一來,張先生就處于十分被動的狀態,除產權證外,無任何證據證明其與李女士確實出資購買了該套商品房,或者該套商品房是李女士父母的贈與。
根據民事審判的高度蓋然性原則,法院可以相信該套商品房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屬于李女士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張先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