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使用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包括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涉及到對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生及其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認表示的,即視為同意,事后該方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理為由否認處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則該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一方因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則應當給予賠償。
因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戚朋友所產生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卻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所產生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