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出租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表示婚前若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一方所有。本文案例情況,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法律咨詢:
我和前夫于2008年結婚,前夫早在2004年買了一處房產,上面只署了他一人的名字,后來一直用于出租獲取收益。前不久,我和前夫因感情破裂打算離婚。我想問一下,那處房產的出租收益,是否算是夫妻共有財產,我是否可以要求“一人一半收益”?讀者 王女士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表示婚前若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一方所有。像王女士上述情況,我們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若雙方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而且2004年所購買的房產為男方全資購買,那么根據新婚姻法可知,結婚后此房產仍然屬于男方所有。當然,理論上,此資產的收益權跟隨產權一同歸屬出資方。
至于在操作上,由于婚姻存續期間租賃收益已經用于家庭消費,無法明確租金去向,或成為家庭共同的存款財產,因此未出資方也不得單獨就租金收益主張獲益。若雙方關于婚前財產權益另有協議,以協議內容為準。
如果雙方已經辦理好了離婚手續,財產分割已經完成,則重新主張財產權益將不會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