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夫妻財產制的改善,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許雙方就財產進行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對增進夫妻感情、穩定婚姻家庭、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現了新的情況,原有的規定就顯得籠統、欠缺乃至不合理。
因此,婚姻家庭法應當改革夫妻財產制:
1.設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及孳息以及婚后一方單獨所得財產等。
2.建立勞動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勞動所得為雙方所共有,非勞動所得(如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則歸各自所有。
3.健全約定財產制,約定以自愿與合法為原則,約定對象應當明確,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內容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收益權、外分權。約定可以撤銷、變更。財產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