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正是新的司法解釋的出臺,意味一方在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時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實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司法實踐也是這樣操作,看成是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作為共同財產處理。該條司法解釋沒有什么新意,只是對過去的司法實踐予以明確。雖然這樣,但新法的規定仍然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很多這樣的家庭擔心女方離婚時會被凈身出戶,掃地出門。因此掀起了一陣在房屋登記時增加配偶名字的熱潮,把配偶作為房屋的共有人。
《物權法》為多人共有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在房屋登記時增加配偶名字有兩種共有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對共有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夫妻雙方具有家庭關系,應該屬于共同共有。
根據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將同時注明夫妻二人的姓名,并標明“共有”的字樣。
怎樣由一個人的名字,變更登記為兩個人的名字呢?因為婚前購買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變成二人共有還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實。通過法律事實變更房屋所有人的登記。這樣的法律事實有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夫妻之間,一般都通過贈與的形式實現。這就需要擬定贈與合同,帶著贈與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房產局辦理共有產權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