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房產 婚后賣
一個朋友個人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賣掉了,增值了好幾十萬,近來夫妻感情不合鬧離婚,問這婚前個人房產婚后賣掉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個人婚前為了投資全款購房,婚后賣掉有了增值,這個增值屬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這與婚前個人股票婚后持續獲得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同理的。
第二種觀點:個人婚前為了居住而全款購房,婚后賣掉有了增值,依照誰投資誰收益原則,仍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第三種觀點:無論投資全款購房還是為居住全款購房,婚后賣掉有了增值,這個增值按結婚時點原則評估,結婚時的增值部分仍屬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結婚后至處理房產期間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一項的規定,此處的投資應采廣義理解,即出資購了房產,投資與居住不予劃分,全部按投資理解為宜, 注釋:如此類案件放到上海判決,第二種觀點被支持的可能性較大,標準是夫妻共同勞動收入所得為標準,無共同參與勞動則為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