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具有特殊的親屬關系,即該類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正基于此,該類案件中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等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作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訴爭房屋是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該房屋的價值發生了增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劉某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劉某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也就是說,劉某并沒有對房屋的增值作出具有貢獻性的行為,劉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